《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根据该条款,抵押权人首先应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方式实现债权,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1、 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卖
抵押财产的拍卖与变卖均是以出卖的方式来实现抵押物的价值。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因此拍卖最能充分地实现抵押财产的价值。而变卖是指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出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拍卖后,买受人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如果买受人依法院的拍卖而取得拍卖物的,其权利为原始取得;如其依法事人的合意而取得拍卖物的,其权利为继受取得。
抵押财产拍卖后,抵押人丧失抵押财产所有权,如果抵押人不是债务人而是物上保证的,在抵押权实现时,因为抵押人丧失了对抵押物的权利,所以取得了对债务人的代位请求权。
拍卖使得抵押权人可以说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因为抵押财产仅担保债权的债权,所以抵押财产拍卖后抵押权人仅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是以出卖抵押财产的全部价款清偿全部债权。
在拍卖抵押财产,一般应以抵押效力的范围为准,但在特定的条件下,抵押权人有必要将不在抵押权效力范围内的财产一并拍卖。
2、 抵押物的折价
抵押物的折价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由抵押权人以商定的价格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抵押财产的折价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第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在抵押权实现之前,当事人不得约定以抵押财产折价,否则属于流押条款。
第二、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协商确定,且其协商时要参照抵押财产的市场价格。
第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抵押人的其他债权的人利益,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协议给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